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共七类。具体明细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房屋、生产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供水管网;
(三)机械设备:水泵、电机、配电柜、变压器、空压机、鼓风机、刮泥机、集水槽、药剂投加设备、行吊、阀门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办公用车、巡线车辆;
(五)家具及生产工具器具:分为家具、实验设备及工具,家具包含办公桌、会议桌、会议椅、文件柜、沙发、茶几、餐桌椅、厨房设备等。实验设备及工具包含操作台、试验台、药品柜、器皿柜、无菌室装置、培养箱、分析仪器及工具等。
(六)电子设备:空调、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屏、管网远程监测设备、液位计、数码相机、装订机、扫描仪等。
(七)其他设备:以上资产外的其它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应当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金融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各单位(部室)设立专人负责本单位(部室)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五条 使用部门向相关部室提出新增资产需要,资产管理部门采用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的确定新增采购。
第六条 固定资产新增,由使用部门按照公司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资产管理员负责备案登记。
第七条 购买的固定资产应进行交付使用验收,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实施,经交付人、使用人签认《固定资产验收单》,同发票、合同等资料一起交至财务金融部,财务金融部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
接受捐赠、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附带有发票等凭证的,按照发票金额及相关处置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入帐价值;如果没有发票等凭证的,按照市场上同类产品价值加相关税费后价值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按照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帐;如果是旧设备,按上述办法确定价值后,减去根据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或评估价值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残值率3-5%,分类折旧年限除另有规定外,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40年;
(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8年;
(五)电子设备,为5年。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控制
第十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资管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现场盘点,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由使用单位(部室)查明原因,编制盘盈盘亏表,提出处理建议,报集团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发现重大损益的,按公司相关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主要包含以下情况:
1、因零件老化、超过使用期限或无法维修而须报废。
2、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
3、拟出售或处置转出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经公司党委会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司领导签批同意,报经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对闲置资产进行处置。对拟集中处置或重要的固定资产,应由公司选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价公开竞价选聘购买方。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连同证明资料交财务金融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当涉及固定资产在不同部门中间转移时,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由移出、移入资产使用部室负责人、财务部、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交资产管理部门做相应的调整登记,交财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移交
在职员工离职时,应如实认真填写《资产移交清单》,先由原使用人/部室负责人作相关的检查,并对移交资产作相应测评,对其是否损坏及其损坏程度做相应结论。再由综合办公室检查、核准、备案便于资产有效调配。
综合办公室将检查结论载入资产档案管理,并在移交清单相应栏内填写签收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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