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2025/12/16 15:13:24 次浏览 分类:内部规章制度



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和驾驶员队伍管理,确保公司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用车审批及管理

第二条 公司所有车辆的调配、租赁、使用、燃油、维修保养等工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对所用车辆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部室)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单制度。日常公务用车时,各单位(部室)需按程序签《行车单》,并做好派车登记。公司综合办公室定期汇总车辆登记使用情况,依据用车审批单调度安排车辆。

第四条 长途用车原则上以乘坐定制公交或社会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外出(市外)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各单位(部室)需填写《公务用车外出申请表》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确需租车方式出行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除保留必要的生产及机要通讯用车外,其他车辆实行集中封存,停放在指定位置。封存车辆钥匙交由各单位(部室)办公室车辆管理员登记保管。因特殊情况确需启用封存车辆的须履行审批手续,由单位(部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工作日期间车辆实行分区集中停放。公务车辆按公司划分的停车区域停车,严禁停留至与工作无关区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停放的,驾驶员应及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所有车辆仅作为生产业务用车。严禁以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使用公务车辆,严禁从事上下班接送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用车情形。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八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坚持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卫生清洁。

第九条 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定点维修厂家由公司财务金融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开询价择优确定。维修点根据管理需要和服务情况实行定期调整。

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公司综合办公室核实后,提交车辆维修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单》。维修保养费用5000元以下的,经公司车辆管理员、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对5000元以上的大额维修保养支出,由综合办公室提出维修方案与预算,按照程序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确定;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单》到定点厂家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维修保养项目,不得借车辆维修保养之机谋取私利。确需增加维修保养项目的,须报综合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维修单》以外的项目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跟车盯修,保证修车质量。期间不得擅自将车开出厂外。所维修保养项目及开支,驾驶员须签字确认,以便结账时核实。未经驾驶员确认的开支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 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综合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突出节俭务实原则,定期核查,在保证车辆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按交管、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车辆保险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车辆统一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保,参保项目原则上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第十六条 公司租赁车辆的保险,依据双方《车辆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燃油及充电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所需油料供应实行一车一卡。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各车油卡存量情况,及时对加油卡进行核查充值。固定每周一为车辆加油时间,加油时严格实行双密码制度,由车辆司机和加油站管理员共同确认加油车辆,严禁为本卡车辆外的车辆加油。

第十八条 外出车辆应使用加油卡加油,确需用现金加油的,需事先经综合办公室批准,并及时进行登记、签字、报销。

第十九条 所有燃油车辆实行百公里耗油登记公示制度。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单位(部室)车辆管理员对所属燃油车辆行驶里程数及油耗进行统计并报公司综合办公室汇总公示。

第二十条 公务电车充电由使用单位(部室)安排专人负责,保证充电及时,电量充足,车况良好。

第六章  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员要严格管理所属车辆,严格落实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员教育,确保车辆管理规范、行驶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要自觉服从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出行安全,严禁开斗气车、出故障车,行驶途中严禁接听拨打电话、抽烟等妨碍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乘车人员的谈话内容。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应厉行节约,切实采取措施,降低油料消耗和维修成本。

第二十五条 有固定驾驶员的车辆,严禁将公车交由其他人驾驶;未明确驾驶员的车辆,要严格控制驾驶人员范围,严禁出私车,不得将车存放它处。

第二十六条 因违章造成的罚款、扣分,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因驾驶人员负主要责任的,按交管、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因出险等导致次年车辆保险费用上浮的,上浮部分由驾驶人员承担。

第七章  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约谈车辆驾驶员、管理员和单位(部室)负责人。情节较轻的,对车辆驾驶员、管理员给予警告,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相关责任人在本单位(部室)内作出深刻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公司内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降低绩效等级或予以劝退、辞退,单位(部室)负责人在公司党委会上做出深刻检查;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外,由驾驶员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一)未按公司规定管理、审批和使用公务车辆的;

(二)使用公车油卡为所驾驶公车以外的车辆加油的;

(三)公车私用或酒后驾驶公务车辆的;

(四)维修保养弄虚作假或变相索要财物、谋取私利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