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审计合规管理制度

2026/1/16 15:15:49 次浏览 分类:内部规章制度



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审计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合规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东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内部审计的工作制度及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效果。

合规风险管理是循环的风险管理过程,主要包括有效识别并主动采取措施化解合规风险,将合规规则的要求转化为公司规章制度并予以贯彻落实,及时妥善处理违规事件,堵塞合规漏洞。

第二条 审计合规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合规工作,履行内部审计合规职责,在公司党委、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审计合规工作,保证审计合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审计合规目标与范围

第三条 审计合规工作目标是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规范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第四条 审计合规部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所属的职能部室、实际控制公司涉及的所有经营业务。公司各单位、实际控制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章  审计合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审计合规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二)负责组织公司经营业绩和各类专项审计、基建项目和维修工程决算审计。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出具内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并检查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审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跟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化,及时提供合理化建议;

(四)负责对内控制度程序体系、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五)负责财务、结算部门主要负责人、预决算部门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实际控制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的人员(主要指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离任前审计的其他人员的离任审计;

(六)负责对本公司、实际控制公司的资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七)负责配合外审机构的审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

(九)参与公司实物资产的清产核资等管理工作;

(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审计合规工作原则:

(一)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

(二)坚持双人审计原则。审计工作须由两名(含)以上审计人员进行;

(三)坚持审慎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自觉遵守审计回避原则。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坚持廉洁自律原则。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签订审计工作廉洁自律责任书。

第七条 审计合规部工作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列席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等相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部制度;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合同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及相关数据的查询权限,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实施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七)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原始合同、单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及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违法所得财产等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经批准,公布审计结论性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 项除外)

(十一)对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公司党委提出表彰建议,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合规工作程序

第八条 审计合规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要求,做好审前调查,拟订半年或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审计合规检查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合规检查通知书》。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合规检查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在审计合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有关整改情况应当体现在审计报告中。

(四)根据审计合规检查情况,若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时需形成《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取证单》(附件2)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计合规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印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附件3)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合规部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报告分管领导,征得同意后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根据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事实情况视情节轻重作出审计合规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合规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合规意见书或内审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合规部提出书面意见,由审计合规部报告分管领导。在分管领导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必须执行审计合规决定;如无异议,则严格按照审计合规意见书或内审报告要求整改的内容,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报审计合规部。

(七)审计合规部定期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合规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审计合规类型及方式

第九条 审计合规工作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合规风险检查及其它审计。

第十条 审计合规部应配备审计专员。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特邀内审员,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中介机构或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合规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节 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合规部对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的上月财务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进行抽查,不定期对以上数据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三条 审计合规部每年对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管理审计。审查货币资金管理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查票据是否有效、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是否有备用金管理制度及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小金库”、账外账;有无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现象。

(二)往来款项审计。审查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应付以及预收、预付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潜亏挂账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对外资金拆借;是否经过适当审批,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按协议或合同执行。

(三)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审计。审查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预算、核算制度;是否存在重大波动和异常的费用;大额、性质特殊的费用支出是否真实,是否经过适当审批;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开票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开票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报销费用内容一致。

(四)营业外收支审计。营业外收支的合规性、真实性,大额罚款、捐赠、诉讼及其他大额资金支出,手续是否齐全,对外捐赠是否经过适当审批。

(五)资产审计。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是否真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实际拥有,是否按规定核算。

(六)收入管理审计。收入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是否建立收入方面的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虚构收入情况,是否存在隐匿收入情况,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七)对外投融资方面。对外投融资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通过实行重大投融资集体决策,是否经过集团董事会或集团党委会审批,对外投融资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手续是否合规。

(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及各项附加费提取、支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按规定提取,是否按规定缴存及支付。

(九)对外借款及担保。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对外借款及担保,利息核算是否准确,长期借款的借入、偿还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十)税金。税金核算的合规性,是否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涉及企业财务的审计事项。

第二节 工程项目审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公司统一规划和实际控制公司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项目,设备的采购、修理及维护。合同值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维修(大修理)项目,须经第三方审计部门复审后方可挂账;其余项目(小区零星维修、应急修理、设备修理、清淤等项目)可根据审计合规部审计计划确定抽查10%工作量委托第三方审计部门进行复审。

外部审计(造价咨询)委托事宜,由审计合规部负责办理。外部审计(造价咨询)单位的选择根据《东营市财金投资集团选聘中介服务机构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审计范围:审计工作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规范各工作环节,强化对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实行从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工程付款、工程结算的全过程监督把控。

第十六条 工程审计工作内容

(一)参加招投标工作

1)阅读招标文件,对其中的条款予以审核,如有不合理的条款,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2)参加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质询施工单位予以澄清;

3)会议总结,以专业的角度对开标结果予以阐述,作为定标的决策依据。

(二)合同审核

1)该工程是否经过招标管理中心的招投标程序;按照规定确定承包人和合同价款时,送审部门应当提供经其审核过的拟订合同初稿、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招议标会议及商务谈判纪要、中标签呈、投标书及其附件(工程预算书、报价单、优惠承诺,下同)等相关材料;

2)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竣工验收以及奖罚、保修、承诺、合同有效期等;

3)合同价款确定采用的方式(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变更调整的确定方法及相关程序)、适用定额版本、取费等级、计费依据及执行文件、材料设备供应及质量价格认定或执行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年期及相关优惠承诺等;

4)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尾款、质保金、违约金)支付及结算方式;

5)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6)在审核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对于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合同,有责任提出变更或终止签订合同的建议,对于合同中存在的一般问题应提出合理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7)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应当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认真审核,尽职尽责,严格把关。

(三)付款审核

1)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及材料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2)已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进度款等是否已按规定经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现场工程管理部门核对并签审。在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上,审计人员须采取按照合同条款方面的要求及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层层把关,使工程款不能出现超付的情况。

(四)决算审计

工程决算审计的目的: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1)工程量的审核;

2)现场签证的审核;

3)定额套用及计费的审核;

4)工程材料的审核。

(五)跟踪审计

1)对工程台帐及相关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及规范性进行检查;

2)审核现场签证是否做到程序规范、费用计算准确;

3)现场甲供材是否有完整的收发记录;

4)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六)部门台账管理工作

1)工程合同台帐,审计专员应将已完成审核的工程合同及时登记;

2)工程审计台帐,及时将工程实际审核情况登记在案。

(七)部门资料库及档案管理工作

按不同单位、不同审计项目对资料进行科学化、规范化地分类。电子资料,经归类后可直接添加进资料库中。对于纸性资料,则应将其转化为电子文件资料。

第三节 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实际控制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因行使经营管理权,对经营和管理其所在公司的行为及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实际控制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根据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需要,对实际控制公司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对管理人员涉嫌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其所在公司出现重大财务异常,发生重大经济事项的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内部管理及控制情况;

(二)财务开支和执行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三)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情况;

(四)资产负债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

(五)各种案件的防范和处理情况;

(六)经济指标、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七)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

(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实际控制公司总经理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由公司党委根据问题的性质、程度及管理人员的参与情况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第四节 合规风险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合规风险检查,是指为掌握公司各部室及实际控制公司对法律、法规和准则的遵循情况,合规风险管理体系运行和有效性等情况,由审计合规部对公司各部室及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合规风险检查由审计合规部牵头负责,各部室及实际控制公司主动进行日常或定期的合规性自查。

第二十三条 合规风险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审计合规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常规检查,并根据管理需要或要求,对特定业务、特定事项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合规风险检查主要内容:

(一)各部室及实际控制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是否充分、有效;

(二)合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状况以及实现合规风险管理目标的进展情况;

(三)各部室及实际控制公司负责人和员工能否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和准则的相关内容;

(四)当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修订完善已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等;

(五)发现违规操作或可疑交易等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隐患是否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所作处置和纠正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六)在检查期间内是否发生了违规问题或受到过监管机构的警示或处罚,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整改;

第五节 其他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其它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配合外审机构的审计工作,参与公司实物资产的清产核资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章  审计合规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各部室和实际控制公司负责人时,应当将有关审计结论及合规检查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员工在审计合规检查中的表现,为各岗位员工薪资调增、职位变动、培训与发展等人力资源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合规部应依据审计结果提出修改完善规章制度的具体建议。

第七章  审计合规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合规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审计专员负责。

第三十条 审计实施中,审计专员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各种记录审计过程、反映审计结果、证实审计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与资料,审计结束后按“一事一卷、单独立卷”的原则进行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相关问责机制规定执行:

1、损毁、遗失、擅自销毁档案的;

2、擅自对外提供、透露档案内容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出卖档案及相关资料以及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