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文件档案、科技档案由公司档案室整理建档管理。工程档案由工程管理部整理建档管理。财务档案由财务金融部整理建档管理。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整理建档管理。
第三条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受上级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其任务是:
1、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公司的各类档案;
2、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3、进行档案统计;
4、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制度、档案工作理论、技术和业务知识,掌握立卷的基本方法,保证档案质量。
第二章 立卷范围
第四条 档案立卷的主要范围有:
(一)公司文件档案、科技档案:上级部门颁发的法规命令、指示、决定、决议、通知、任免、计划、规章制度;公司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公司与有关单位的各种协议书、合同等;公司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议议题材料、纪要;具有保存价值的影像资料、其它文件材料、重要的工作经验材料;其它应归档的资料。
(二)工程档案: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等文件材料及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
(三)财务档案: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会计账簿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类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的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四)人事档案:员工个人履历、学历、党员资料、工资晋升、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受处分及表彰奖励情况材料、请销假情况记录材料、办理退休材料等。
第五条 立卷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立卷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立卷。
第六条 在一个卷内要按形成的时间排列。
第七条 拟定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整理好的案卷要确定案卷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分为永久、长期(十五年以上)、短期(十五年以下)三种。
第八条 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
第九条 全部案卷组成后,要对案卷统一排列编写全档号,然后逐卷登记,填写案卷目录。
第三章 档案借阅
第十条 借阅档案,要登记履行借阅手续。档案仅限在档案室查阅,不得带出,必须带出查阅的,须经分管经理批准。密级档案一律不准外借,不准摘抄、复制。底图一律不外借。
第十一条 调阅档案人员应对案卷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勾画、涂改,归还时必须完整无损。借阅和归还时,双方须当面点清,如发现损坏、遗失等情况,除积极追查 补救外,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凡摘录、复印档案材料,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外单位借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由公司有关部室、单位人员陪同。
第四章 档案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调阅档案、资料人员必须保守档案秘密。分管领导应经常检查过问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到:
1、不和无关人员谈论保存的党政和科技方面的机密内容。
2、借出的档案资料、图纸必须按时收回,收回后要立即存入档案柜,以防丢失和泄密。
第十六条 借阅档案人员应做到:
1、不得私自开柜或随便翻阅案卷。
2、调阅保密材料,必须经分管经理批准,借阅者负有保密之责,所调档案资料,不得随便给他人翻阅,不得抄录和公布。
3、外出携带的机密档案、图纸、资料,必须经分管经理批准并经档案室备案后方能携带,往返途中妥善保密,回来后立即归还注销。
第十七条 凡属保密的档案、图纸、资料等,除特殊需要,一律现场查阅,不得拿出档案室,必须复制的,由档案室工作人员陪同复印,用毕立即退还档案室。
第五章 档案室管理
第十八条 保持档案室清洁、通风,掌握好温、湿度。
第十九条 档案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品。放置适合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柜架排列整齐,间距、顶距符合规定标准,要安装空调设备。
第二十一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不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第六章 科技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科技档案是在生产技术、工程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字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科技档案要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七章 荣誉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室、单位凡获市级以上的各类证书、奖状、锦旗、奖杯等一律送交档案室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由档案室统一分类保管。
第二十五条 若部室、单位需要继续留用的,要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到档案室办理借用手续。负责人调离原单位,必须到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的各类证书、锦旗、奖状、奖杯等,由档案管理人员按年度集中统一照相,归档保存。
第八章 档案的收集和销毁
第二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及时主动地收集档案。每季度一次,做好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对已到期的短期档案或失去价值的档案要进行逐份登记、造册,经鉴定后由分管经理批准,方可销毁,对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妥善存放。
第二十九条 办完档案销毁批准手续后,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毁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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